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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前,因第三者插足导致离婚的家庭数量逐年增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限定了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只能为婚姻关系中的过错配偶,因“第三者”插足导致离婚的,对于“第三者”没有任何惩罚措施,“第三者”到底是否应该成为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有必要作以探讨.笔者在此将对“第三者”的界定和其作为离婚损害赔偿主体的理论基础作以阐述,提出将“第三者”加入离婚损害赔偿主体的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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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离婚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
离婚
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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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浅谈将“第三者”纳入离婚损害赔偿主体范围
来源期刊 法制与经济(下旬刊) 学科
关键词 第三者 配偶权 离婚损害赔偿主体
年,卷(期) 2013,(1) 所属期刊栏目 法制天地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34-35
页数 2页 分类号
字数 3071字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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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刘爱 新疆大学法学院 1 0 0.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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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
配偶权
离婚损害赔偿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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