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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环境污染致30人以上中毒将追刑责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3年6月19日起施行,这是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规定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完善后,首次对环境污染违法行为认定进行细化。《法释》的一大特点是首次对环境污染行为进行认定,只要环境污染行为达到认定标准,便可以直接追究刑责,不需要再根据环境污染造成的结果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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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新规
来源期刊 现代苏州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法律若干问题 行为认定 刑法修正案 刑事案件 认定标准 中毒 违法
年,卷(期) 2013,(18)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15-15
页数 1页 分类号 D92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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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法律若干问题
行为认定
刑法修正案
刑事案件
认定标准
中毒
违法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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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现代苏州
半月刊
1674-1196
32-1781/C
苏州市姑苏区十梓街458号
28-93
出版文献量(篇)
18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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