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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老潘同志:你们可以要求养子支付生活费。我国收养法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你与老伴儿26年前收养了养子,经过辛苦抚养他长大成人,虽然你们和他已经解除了收养关系,但解除收养前他一直与你们共同生活并由你们夫妻二人抚养至成年。现在你们老夫妻已下岗,夫妻俩又患重病,家庭生活困难。根据上述规定,你们可以到法院通过诉讼要求养子支付生活费,法院会保护你们的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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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解除收养关系还能要求养子支付生活费吗?
来源期刊 中国老年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收养关系解除 养子女 生活费 生活来源 劳动能力 共同生活 生活困难 合法权益
年,卷(期) 2013,(10)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62-62
页数 1页 分类号 D92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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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收养关系解除
养子女
生活费
生活来源
劳动能力
共同生活
生活困难
合法权益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中国老年
半月刊
1002-5278
11-1146/C
16开
北京朝阳区东大桥斜街4号兴华公寓综合楼
2-291
1983
chi
出版文献量(篇)
1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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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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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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