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案情简介
患者,张某,70岁.于2012年4月19日突发脑出血到某医院急诊治疗,23日转入该院神经内科.因进食很差,医院采取鼻饲喂食米汤.鼻饲中,患者出现胸闷憋气,遂拔除胃管,治疗后症状好转.30日,患者突然神志不清,下午又出现呼吸、心脏停跳.经抢救,后行气管插管、呼吸机辅助呼吸等措施,患者病情渐好转.对于采取的抢救措施,病历中记载,"征询家属意见是否同意呼吸机维持呼吸,患者家属尚未表示反对."5月3日,患者又出现室颤,血压降至"0".抢救中再次使用了呼吸机.但这一次,病历中没有患方同意的签字,也没有医方告知行为的记录.患者抢救无效死亡.患方将医院告上法庭.审理中,患方认为:医生在为患者使用呼吸机时,应当征得患者或其家属签字同意,医院违反告知义务,侵害了患者知情同意权.院方认为:此时情况紧急,来不及征得患方同意,且使用呼吸机并不是法定义务必须要征得患方同意的,故不承担责任.目前,本案尚在审理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