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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食品”的概念 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其实食品还有一个传统的概念,即《食品工业基本术语》对食品的定义:“可供人类食用或饮用的物质,包括加工食品、半成品和未加工食品,不包括烟草或只作药品用的物质.”通过两个规定的比较,可知传统的食品概念比法律概念更加宽泛.笔者认为刑法中的食品就应按照《食品安全法》中的规定来解释,理由如下:1.我国《刑法》与《食品安全法》保持着密切的联系,作为规范食品安全的法律,《食品安全法》为《刑法》中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实践制定了标准、奠定了基础,食品的定义采用法律解释更是法律体系解释的基本要求.2.采用法律解释并不意味着食品安全犯罪规范的食品对象不包括“半成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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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若干问题研究
来源期刊 政府法制 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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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卷(期) 2013,(34) 所属期刊栏目 工作研究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48-49
页数 2页 分类号
字数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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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刘瑜 4 1 1.0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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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法制
旬刊
1004-7476
14-1170/D
大16开
太原市府东街101号
22-110
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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