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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法第389条第2款,是关于在经济交往中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规定,由于该款在表述中没有明文写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该款所规制的行为是否应以“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为构成要件,存在很大的争议。本文拟从条文本身谈谈自己的看法以及该款在司法实践中适用应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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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刑法司法解释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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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浅议刑法第389款第2款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
来源期刊 魅力中国 学科
关键词 行贿 回扣 注意规定
年,卷(期) 2013,(31) 所属期刊栏目 法学论坛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319-319
页数 1页 分类号
字数 2780字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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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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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
回扣
注意规定
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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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魅力中国
周刊
1673-0992
41-1390/C
大16开
河南省郑州市
2005
chi
出版文献量(篇)
188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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