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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家工商总局、农业部最近出台意见明确提出,村民委员会不能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单位成员,不得混淆村民委员会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济组织功能、实行“村社合一”此外,已迁入城镇居住但仍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居民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按照农民身份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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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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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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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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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村委会不能成为农民合作社成员
来源期刊 农民文摘 学科 医学
关键词 农民 合作 村委会 国家工商总局 委员会 农业部 经营权 村民
年,卷(期) nmwz,(2)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2-2
页数 1页 分类号 R1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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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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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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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
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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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农民文摘
月刊
1000-7741
11-1411/F
32开
北京海淀区翠微中里16号楼
2-119
1984
chi
出版文献量(篇)
9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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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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