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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后同意原则,是以病患同意为中心。然而,即使让病患完全知晓,却是病患须具医疗行为的同意能力始有法效力的重要前提,且是医疗行为的合法基础。在台湾,传统社会是以家族为中心,病患之同意权往往由家属介入。就谁有医疗行为的同意能力而言,未成年人不是由家属代为决定就是应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如此是否有严重侵害病人医疗自主权之虞,值得本文深论。因此医疗行为之告知对象范围以及谁有其同意能力之问题,涉及病患同意自主性,本文将作深入分析和阐述,并对台湾现行规定之缺失予以检讨,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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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论病患同意能力之问题与刍议
来源期刊 私法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告知后同意 同意能力 自主决定权
年,卷(期) sfc_2014,(1)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224-255
页数 32页 分类号 D92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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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服清 云林科技大学科技法律研究所 1 0 0.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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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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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后同意
同意能力
自主决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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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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