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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德国商法典》的形式规制内容中,第二编“非独资的商事企业和隐名合伙”、第三编“商事账簿”和第五编“海商”,不属于严格意义的商法;在实质规制内容方面,代办权、商号法、交互计算、商事代理人、行纪人、承运人、仓库营业人、让与禁止不生效力、善意取得、商事留置权、利息规定和定期商事买卖等,不属于严格意义的商法,应当被归置于民法典;余存的规制内容不存在特殊法典化的必要.在法典体系重构方面,存在两个方案:一是建立企业外部私法;二是区分主体所从事的活动.但无论何种方案,其主旨都是维持既存的商法典.妥适并正确的做法在于,彻底废除商法典,具体就是将其中的主体内容全部归置于民法典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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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德国商法典》:解构抑或重构
来源期刊 德国研究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德国商法典》 体系重构 企业外部私法 解构
年,卷(期) 2014,(2) 所属期刊栏目 法律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45-54
页数 10页 分类号 D902|D951.639.9
字数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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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德国商法典》
体系重构
企业外部私法
解构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德国研究
季刊
1005-4871
31-2032/C
大16开
上海市四平路1239号
1986
chi
出版文献量(篇)
1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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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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