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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1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实施条例》进行了修订,并决定于2014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条例第十二条专门规定了商标业务期限的计算方式,“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商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各种期限开始的当日不计算在期限内.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期限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期限届满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商标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的注册商标有效期从法定日开始起算,期限最后一月相应日的前一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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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新《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解读——关于商标业务期限计算的有关规定
来源期刊 中华商标 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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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卷(期) 2014,(9) 所属期刊栏目 新商标法专题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45-49
页数 5页 分类号
字数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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