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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是《刑法修正案(八)》修改的罪名之一。它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废物、含传染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犯罪。通过查阅相关判例可以发现,在污染环境罪的相关判决中似乎都有意回避了定性罪犯主观要件的问题,判决中并没有直接地对罪犯的主观状态进行说明。但是,通过分析判决中的内容可以得出行为人对有害物质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后果是明知的,行为人主观方面存在着故意(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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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污染环境罪主观要件探析
来源期刊 天津检察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污染环境 主观要件 放射性废物 有害物质 刑法修正案 行为人 国家规定 有毒物质
年,卷(期) 2014,(1)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66-67
页数 2页 分类号 D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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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污染环境
主观要件
放射性废物
有害物质
刑法修正案
行为人
国家规定
有毒物质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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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天津检察
双月刊
天津市河西区南兴道368号
出版文献量(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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