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案情]
2013年10月25日,某县法院曾受理李某诉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李某于2013年10月28日提起了财产保全申请,当日,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孙某某在大成农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大成公司)的肉食鸡回收款580,075.49元.法院在向孙某某送达该民事裁定书时,孙某某仅提出此款项应归其与女儿所有,并未表示该款项为韩某某所有.2013年11月3日,韩某某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复议申请,以法院冻结的孙某某在大成公司的肉鸡回收款为其所有为由,请求对该款项予以解除冻结.2013年11月11日,大成公司亦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复议申请,以与韩某某相同的理由,请求解除冻结.法院收到复议申请后,经审查,于2013年11月20日对二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予以驳回并制作询问笔录,记录在卷.2013年12月10日,法院就借贷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孙某某偿还李某欠款747,853元.判决生效后,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韩某某于2014年2月18日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书,并提供该院民事调解书证明,在借贷案中法院冻结的孙某某在大成公司的肉鸡回收款580,075.49元为韩某某所有.法院执行庭鉴于韩某某提出执行异议,李某又对孙某某、韩某某提起民事诉讼的情形,导致该案不能正常执行,故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借贷案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