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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号 一审:(2010)一中民初字第6347号 二审:(2012)高民终字第3337号 [案情] 原告:谷歌公司(Google Inc.). 被告:爱思美(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2004年4月2日,www.blueidea.com网站中登载了Google将在近期推出免费Gmail电子邮件一文.该文中标注有谷歌公司主张权利的GMail标识,且在该标识下标注有by Google字样.2004年4月10日,Archive网站(即网络档案馆,网址www.archive.org)对谷歌公司网站网页的存档页中显示有GMail标识,且在该标识下标注有by Google字样.2010年5月14日,谷歌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对于GMail标识进行了著作权登记,证书记载该标识的完成时间为2004年3月31日,并于同日在美国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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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电子邮箱标识的著作权保护
来源期刊 人民司法 学科
关键词
年,卷(期) 2014,(4) 所属期刊栏目 知识产权审判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95-98
页数 4页 分类号
字数 语种 中文
DO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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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序号 姓名 单位 发文数 被引次数 H指数 G指数
1 刘晓蕾 2 3 1.0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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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
半月刊
1002-4603
11-1602/D
16开
北京市东城区北花市大街9号
1957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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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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