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绝大多数知识产权学者主张来源标记(区别生产者、经营者,或区分产品、服务来源)为商标的本质.虽然我国现行的《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均没有对商标进行定义,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几项解释采用的“混淆原则”却从另一面印证了“区分来源”为商标的本质.此外,中英文词典也在不同程度上支持了“区分来源”论.《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1]给Trademark的解释是:registered design or name used to identify a manufacturer'S goo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