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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了进一步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规范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强制拆除违法建设行为,国家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强制法》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前要进行公告。公告期最长为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即3个月。对于“公告期”,笔者在长期的基层一线执法中深深体会到,不仅对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意义不明显、作用不突出,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对案件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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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刍议违法建设公告期对执法工作的影响
来源期刊 城建监察 学科 交通运输
关键词 违法建设 执法工作 公告 行政执法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法权益 建设行为 执法人员
年,卷(期) 2014,(2)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26-26
页数 1页 分类号 U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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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违法建设
执法工作
公告
行政执法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法权益
建设行为
执法人员
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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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城建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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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和平区新华路仁安里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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