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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是增加证据种类。本次刑诉法修改,将“电子数据”、“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纳入法定证据种类,是证据分类上的重大突破,也是职务犯罪越来越呈现出技术化、高智能化的必然要求。二是将证明标准具体化。旧刑诉法对证据的证明标准规定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何为“证据确实、充分”没有明确的标准,本次刑诉法将证据确实、充分的涵义做出明确界定。三是规定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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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修改后刑诉法对反渎职侵权工作带来的挑战
来源期刊 青海检察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刑诉法 渎职侵权 修改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证据种类 证明标准 电子数据
年,卷(期) 2014,(5)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36-39
页数 4页 分类号 D925.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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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赵军峰 1 0 0.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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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刑诉法
渎职侵权
修改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证据种类
证明标准
电子数据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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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青海检察
双月刊
青海省西宁市五四西路17号
出版文献量(篇)
1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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