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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就行政执法问题可以向行政机关发送司法函件,但该函件并非严格意义上的生效法律文件,仅具备建议、商洽功能,没有强制约束力.根据行政法律规范要求,作出特定行政行为需以存在司法效力文件为前提的,行政机关对此应负有审慎的识别义务;因甄别不当而将司法函件等一般性工作文件定性为生效法律文件,进而作出特定行政行为的,属于典型的法律适用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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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行政执法机关对司法函件负有识别义务
来源期刊 人民司法 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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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卷(期) 2014,(16) 所属期刊栏目 行政审判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80-82
页数 3页 分类号
字数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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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人民司法
半月刊
1002-4603
11-1602/D
16开
北京市东城区北花市大街9号
1957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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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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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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