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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污染环境单位犯罪中罚金刑的适用主体 刑法第346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338至第345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第338、339条规定了污染环境相关犯罪,因此单位犯污染环境相关犯罪的,对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下简称“责任人员”)实行双罚制。双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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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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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污染环境单位犯罪中罚金刑如何适用
来源期刊 天津检察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单位犯罪 污染环境 罚金刑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主管人员 适用主体 双罚制 判处
年,卷(期) tjjcb,(2)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68-69
页数 2页 分类号 D92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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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林夏芳 2 0 0.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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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单位犯罪
污染环境
罚金刑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主管人员
适用主体
双罚制
判处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天津检察
双月刊
天津市河西区南兴道368号
出版文献量(篇)
3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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