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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60岁再就业,可否认定“劳动关系”? 案例:我于2009年与某学院签订了劳动用工合同,当时已年满60岁。合同约定我专门从事学院花房及园林养护工作,此前,我在另一家企业工作时,企业为我缴纳社会养老保险仅9年。2013年春节过后,该学院决定对60岁以上人员一律解除劳动用工合同。结算工资时,学院以我应聘时就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根本不是法律规定意义上的劳动者,不能适用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为由,拒绝向我支付经济补偿金。请问,我63岁被解聘,能否享受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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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互动信箱
来源期刊 时代风采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经济补偿金 信箱 劳动关系 社会养老保险 法定退休年龄 用工合同 2009年 劳动合同法
年,卷(期) sdfc_2014,(6)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29-29
页数 1页 分类号 F24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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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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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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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时代风采
月刊
1004-8294
53-1036/C
大16开
昆明市篆塘路54号
64-49
1985
chi
出版文献量(篇)
14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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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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