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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如何适用现行法律规范认定夫妻离婚时,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对于维护夫妻一方的个人利益以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在案件事实已经能够引起法院对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大额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产生合理怀疑的情况下,倘若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①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单纯以债务发生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不存在该条规定的例外情形即推定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对缺乏共同举债合意的夫妻一方而言显然不公平。此时,应适用《婚姻法》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由债务人及债权人举证证明缺乏共同举债合意的夫妻一方确实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并根据举证情况对债务性质作出认定。原审上诉人(一审被告):林蓓 原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立业 原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郑家坤 原审第三人:海南大骅实业有限公司 【案情】2004年10月19日,张立业与大骅公司签订《借款协议书》,约定张立业拆借给大骅公司280万元,期限从转账之日起到同年度12月25日止等内容。2004年12月25日,张立业、大骅公司、郑家坤签订《补充协议书》,约定张立业将大骅公司所欠未还的238万元转借给郑家坤,由大骅公司直接转付给郑家坤,月利率2%,郑家坤提供富骅大厦三间房产作为抵押担保物等内容。2004年12月至2006年3月,郑家坤分别向大骅公司出具九张收条表明收到借款,其中133.5万元为现金支付,2004年12月28日收条载明的104.5万元是大骅公司向友讯达公司的借款,并经郑家坤授权从友讯达公司转入富骅公司账户,富骅公司2004年12月31日给郑家坤出具两张《收据》,载明:收到郑家坤交来友讯达公司转入你商铺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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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对一宗民间借贷纠纷的评析
来源期刊 特区法坛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夫妻离婚 债务认定 民间借贷纠纷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夫妻共同债务 《婚姻法》 个人利益 上诉人
年,卷(期) 2014,(7)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52-55
页数 4页 分类号 D9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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