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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法律的层面上说。“村官”是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选举产生的、承担村级事务组织管理的负责人,村官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干部,更不是公务员。如果说,电视剧里“别拿村长不当干部”只是一句当不得真的戏文台词的话,那么,现实生活中的村官颇有呼风唤雨的能耐却是不可小觑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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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捕“蝇”灭“蚊”利归民生——贵港市检察机关打击。村官”腐败,开展犯罪预防工作纪实
来源期刊 公诉人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村官” 犯罪预防工作 检察机关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贵港市 民生 腐败 纪实
年,卷(期) 2014,(3)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33-34
页数 2页 分类号 D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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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村官”
犯罪预防工作
检察机关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贵港市
民生
腐败
纪实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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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公诉人
月刊
1671-8763
45-1305/D
南宁市凤翔路3号
48-202
出版文献量(篇)
5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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