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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提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无单放货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无单放货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一年,自承运人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货抵目的港后具备交付条件的合理日期,即为时效起算的“应当交付货物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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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无单放贷案件中诉讼时效起算点的确定
来源期刊 航海 学科
关键词
年,卷(期) 2014,(6) 所属期刊栏目 海事法苑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20-21
页数 2页 分类号
字数 3486字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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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方懿 9 48 2.0 6.0
2 孙晔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 1 0 0.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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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海
双月刊
1000-0356
31-1121/U
16开
上海市长阳路1441号718-719室
4-272
1979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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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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