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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商标法》第14条第5款明确规定了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第53条规定了罚则:违反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2014年4月1 5日工商总局《关于执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中规定,对于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驰名商标持有人应承担违法责任,由其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笔者认为,不区分具体个案的案情,一概由驰名商标持有人承担相应的违法责任,不仅不符合现实中商标使用的各种复杂情形,更是对新商标法第14条第5款处罚要件的错误偏离.驰名商标持有人与使用人分离状态下,相关行政违法责任应如何承担,需要细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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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驰名商标持有人与使用人分离状态下行政违法责任的承担
来源期刊 中华商标 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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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卷(期) 2014,(6) 所属期刊栏目 本期聚焦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21-24
页数 4页 分类号
字数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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