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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改制遗漏债务的承担确立了企业财产承继原则,具体含义为:企业财产是企业正常经营并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担保和基础,凡改制后原企业注销或已无财产,原企业改制时遗漏债务,无论新企业是否具有过错,因其承继原企业财产,故本着对债权人的保护,应当由新企业对该项债务进行清偿.人民法院执行部门在处理企业改制遗漏债务承担问题时,可以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各章节相应企业改制类型而适用相应条文,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1条,追加变更新企业为被执行人.由于新企业对于遗漏债务并无过错,由新企业承担债务清偿责任,实际上归结为新企业支付超额对价承接原企业资产,原企业获取不当得利.新企业可以依据企业改制时签订的资产出售、股份改造等合同,按照一般民事合同纠纷,向原企业资产管理人、卖方另行起诉予以追偿,要求其返还该部分超额对价交易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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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论执行程序中企业改制遗漏债务的承担
来源期刊 人民司法 学科
关键词 追加变更 企业改制 遗漏债务
年,卷(期) 2014,(15) 所属期刊栏目 执行实务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96-99
页数 4页 分类号
字数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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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变更
企业改制
遗漏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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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人民司法
半月刊
1002-4603
11-1602/D
16开
北京市东城区北花市大街9号
1957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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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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