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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证据取得方法是“法司”取得证据、查清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的必要基础,也是各类诉讼活动中法官认定和裁断的先决条件。虽然我们承认,随着科学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主体思维能力的提高,清代证据取得方式、制度较唐代有一定进步,比如:关于人命重案,在收集各类供词的同时,依照清律,在现场勘查的同时,还必须及时获取罪犯的赃物以验明供词,并有一定时间限制,防止久拖不破案,唐律规定则较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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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唐代与清代“证据取得方法”比较探究
来源期刊 法制博览 学科
关键词 唐律 清律 证据 取得 方法
年,卷(期) 2014,(18) 所属期刊栏目 法律杂谈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151-151
页数 1页 分类号
字数 2241字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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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苏小虎 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 2 0 0.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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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
清律
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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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法制博览
旬刊
2095-4379
14-1188/D
大16开
山西省太原市
22-80
1985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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