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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法修正案(八)》将“坦白”提升为法定量刑情节,但其与自愿如实供述并不相同,作为自首的降格认定,仅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动归案后如实交代已被司法机关掌握的本人罪行,或者如实交代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但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情形。由于坦白主体是犯罪嫌疑人,所以其仅应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存在。在适用上,应将其置于整个从宽处罚体系中特别是与自首的衔接上来衡量从宽的幅度,禁止对其“重复评价”,还应探索坦白在刑’事诉讼程序上的适用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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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坦白”理解与适用
来源期刊 天津检察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坦白 成立条件 司法适用
年,卷(期) 2014,(6)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23-25
页数 3页 分类号 D92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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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陆旭 43 143 5.0 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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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白
成立条件
司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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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天津检察
双月刊
天津市河西区南兴道368号
出版文献量(篇)
3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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