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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著作权客体为无体的表达性智力成果,故作品分类应以表达元素为准,而与载体无关.建筑作品为点、线、面、空间、色彩的组合,此乃美术作品应有之义,而“空间说”却将其特性小题大做.强调“实用性、科学性”者,则入专利法之雷池,因著作权法只关注作品的美感.《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以“建筑物和构筑物形式”为建筑作品之要件,有损作品分类原理,增法律适用之不便.建议完善“美术作品”概念的周延性,将“建筑作品”复归“美术作品”之子类,强调“不问我体性质均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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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论建筑作品的著作权法上地位
来源期刊 法制与社会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建筑作品 美术作品 作品分类原理
年,卷(期) 2014,(17) 所属期刊栏目 法学研究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19-20
页数 2页 分类号 D923.4
字数 4189字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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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邵树杰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1 0 0.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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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建筑作品
美术作品
作品分类原理
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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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法制与社会
旬刊
1009-0592
53-1095/D
16开
云南省昆明市
64-52
1992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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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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