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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某县房屋登记机构询问:有一处房屋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建造的,但是房屋所有权登记为男方所有。不久前,双方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上说明双方无共同财产,并没有提到该房屋,现在男方来我处要求更换房屋所有权证。我们查阅了原来的登记档案,当时登记机构并没有要求申请人提供房屋归男方一方所有的证明。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能否直接为男方更换证书,或是依据离婚协议的内容由男方单方申请,登记为男方一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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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离婚协议已说明无共同财产,登记机构能否依此为一方登记
来源期刊 中国房地产 学科 工学
关键词 登记机构 协议 财产 民政部门 所有权 房屋 申请人
年,卷(期) zgfdcb_2014,(9)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46-46
页数 1页 分类号 TU7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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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登记机构
协议
财产
民政部门
所有权
房屋
申请人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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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中国房地产
旬刊
1001-9138
12-1006/F
大16开
天津市和平区睦南道95号
1980
chi
出版文献量(篇)
13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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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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