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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省政府近日出台《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相关问题的意见》,对已经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单位和参保人员依法进行规范。依据相关政策规定,我省各类企业、事转企单位、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组织)及其职工、在公共就业和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托管档案就业人员、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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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职工养老保险有新规定
来源期刊 共产党员(河北)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职工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政策 民政部门登记 在编人员 律师事务所 交流服务 会计师事务所 就业人员 参保人 公共就业
年,卷(期) 2014,(19)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58-58
页数 1页 分类号 F84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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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职工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政策
民政部门登记
在编人员
律师事务所
交流服务
会计师事务所
就业人员
参保人
公共就业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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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共产党员(河北)
半月刊
1008-4592
13-1033/D
16开
石家庄市师范街75号
1958
chi
出版文献量(篇)
9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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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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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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