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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件字号:津人社局发〔2014〕48号发文单位: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文时间:2014年6月16日执行时间:2014年6月16日内容摘录:一、按照《暂行办法》规定,待遇领取地确定为本市的参保人员,应到本市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地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移衔接手续。二、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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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贯彻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期刊 天津社会保险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居民养老保险 缴费年限 暂行办法 保险经办机构 参保人 个人账户 制度衔接 发文时间 合并计算 人力
年,卷(期) 2014,(4)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52-53
页数 2页 分类号 F8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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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天津社会保险
双月刊
1673-6729
12-1385/F
大16开
天津市和平区大沽北路138号金融广场大厦
2006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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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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