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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QQ号以及其他虚拟财产能否作为一种特殊的无形物予以认定,关键在于其是否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具有管理可能性并因而成为财产所有权的客体.QQ号凝聚了技术和财力投入、具有价值、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能够满足所有权人和注册使用权人特定用途,是能够加以管理和支配的现代网络通讯技术成果,具有财产属性,应当成为民法上的物权保护对象和刑法上盗窃罪的法益保护对象.盗卖QQ号不存在盗窃罪与侵犯通信自由罪的想象竞合.但是,《刑法修正案(七)》生效以后,凡是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其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情节严重的,无论该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是否具有财产属性,是否属于值得刑法保护的虚拟财产,都不应再以盗窃罪论处(如果存在企业内部员工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盗卖行为的,亦不再以职务侵占罪论处),而应当一律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定罪处罚.
内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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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以首例盗卖QQ号案的刑法适用为视角
来源期刊 人民检察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QQ号 虚拟财产 盗窃罪 侵犯通讯自由罪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 系统数据罪
年,卷(期) 2014,(1) 所属期刊栏目 法学专论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6-13
页数 8页 分类号 DF624
字数 11912字 语种 中文
DO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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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序号 姓名 单位 发文数 被引次数 H指数 G指数
1 梁根林 北京大学法学院 48 896 10.0 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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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QQ号
虚拟财产
盗窃罪
侵犯通讯自由罪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
系统数据罪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人民检察
半月刊
1004-4043
11-1451/D
大16开
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西路5号
1956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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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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