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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日,红寺堡区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红寺堡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的暂行规定》。该暂行规定所称重大事项依据宪法、地方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确定。一是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第一,必须经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有十四项,即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自治区、吴忠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的所采取的重大措施:区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或计划的部分变更:区本级人民政府财政年度预算的部分变更;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改革方案;依法治区、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工作的重大部署;区人民政府债务年度计划及举债总规模的确定:区人民政府投资涉及群众切实利益的民生项目或政府及其所属国有企业为主投资建设的重大项目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政府投资融资、担保资金安排事项;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如物价、就业、社会保障及教育、卫生、文化、环境和资源保护等重要事项;撤销区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撤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不适当的决议;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责成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依法纠正违法行为和案件;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检察委员会多数人的决定,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根据区委的决策和建议,应由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第二,必须经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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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红寺堡区规范重大事项决定
来源期刊 宁夏人大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红寺堡 区人大常委会 社会发展规划 人民政府 地方组织法 调查委员会 人民检察院 法律法规
年,卷(期) 2014,(6)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41-42
页数 2页 分类号 D62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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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寺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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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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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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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宁夏人大
月刊
1672-9471
64-1042/D
银川市贺兰山中路266号
出版文献量(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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