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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法》没有明确规定挪用款的使用人在什么情况下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发布的《解释》第八条明确规定:“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作为挪用款的使用人,本案被告人一审被判无罪,二审被认定为挪用公款罪主犯获刑七年,最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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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挪用款使用人构成挪用公款罪共犯的界定
来源期刊 特区法坛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挪用公款罪 使用人 共犯 界定 最高人民法院 1998年 《刑法》 《解释》
年,卷(期) tqft_2014,(12)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61-63
页数 3页 分类号 D924.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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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挪用公款罪
使用人
共犯
界定
最高人民法院
1998年
《刑法》
《解释》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特区法坛
月刊
海南省海口市龙昆南路123号
出版文献量(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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