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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南京日报)近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修订草案)》。记者从中获悉,如果电梯异常未消除隐患,最高可罚30万元。《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包括电梯在内的特种设备,如果其使用单位在使用过程中或检查、检验时发现设备异常,存在事故隐患,未及时消除,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将责令停止使用并限期改正;超过限期还不改正的,可以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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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电梯存在事故隐患最高可罚30万元
来源期刊 电梯工业 学科 工学
关键词 事故隐患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电梯 人大常委会 消除隐患 管理部门 安全监督 江苏省
年,卷(期) 2014,(6)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21-21
页数 1页 分类号 TU857
字数 语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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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事故隐患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电梯
人大常委会
消除隐患
管理部门
安全监督
江苏省
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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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电梯工业
双月刊
1726-1589
广州市白云区岗贝路266号
出版文献量(篇)
2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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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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