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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商标法》第三次修改后于2014年5月1日施行,修改后的《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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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驰名商标”字样不能再用于商业宣传
来源期刊 UPS应用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商标法》 商业活动 字样 再用 商品包装 广告宣传 经营者 修改
年,卷(期) 2014,(6)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79-79
页数 1页 分类号 F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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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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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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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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