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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日,国家工商总局、公安部、质检总局制定《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将禁止所有个人、企业及组织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届时,公安机关统一负责对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设备的认定。质检和工商在生产、流通领域发现此类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责令停止,处最高3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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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工商总局拟禁止针孔偷拍设备
来源期刊 江淮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国家工商总局 设备 偷拍 生产销售 质检总局 组织生产 公安机关 流通领域
年,卷(期) 2014,(5)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49-49
页数 1页 分类号 F2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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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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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总局
设备
偷拍
生产销售
质检总局
组织生产
公安机关
流通领域
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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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江淮
月刊
1006-236X
34-1275/D
大16开
合肥红星路1号
26-1
2003
chi
出版文献量(篇)
10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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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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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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