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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为做好“营改增”试点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印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5号),明确了“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政策,但在这些政策中有一个问题始终不是很明确,那就是:一方面明确“试点实施前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不需要重新申请认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而另一方面又强调“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服务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请问,究竟应该如何理解“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兼营货物或劳务的一般纳税人认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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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如何理解兼营货物或应税服务的-般纳税人认定政策
来源期刊 纳税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现代服务业 应税货物 销售货物 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 兼营 资格认定
年,卷(期) ns_2014,(7)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58-59
页数 2页 分类号 F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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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现代服务业
应税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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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兼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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