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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格式条款的产生带来了商品交易的快捷和标准化,同时也不可避免地破坏了合同自由,因此各国均以立法方式对格式条款的使用进行了限制。在立法规制上,针对消费合同与商事合同是否区别对待,出现了统一立法、单独立法以及混合式三种情形。我国《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均对格式条款进行了规定,属混合式立法,在具体适用中应灵活解释“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并予以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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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
利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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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合同法对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制
格式合同
法律规制
免责条款
合同解释
公平原则
格式合同协议管辖条款之效力
格式合同
协议管辖
消费者保护
诉讼契约
关于格式合同规制的思考
格式合同
规制
内容分析
关键词云
关键词热度
相关文献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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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消费合同与商事合同中格式条款的立法规制研究
来源期刊 长春大学学报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消费合同 商事合同 格式条款 立法规则
年,卷(期) ccdxxbb_2014,(7)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969-972
页数 4页 分类号 D923.6
字数 语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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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姓名 单位 发文数 被引次数 H指数 G指数
1 周华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系 9 23 2.0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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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消费合同
商事合同
格式条款
立法规则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长春大学学报
月刊
1009-3907
22-1283/G4
大16开
长春市卫星路6543号
1991
chi
出版文献量(篇)
7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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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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