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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点 1.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以“合办”公司的名义获取“利润”,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经营管理的,以受贿论处. 2.国家工作人员明知他人有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已实际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谋取到利益,不影响受贿的认定.
内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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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潘玉梅、陈宁受贿案
来源期刊 人民司法 学科
关键词 刑事 受贿罪 “合办”公司受贿 低价购房受贿 承诺谋利 受贿数额计算 掩饰受贿 退赃
年,卷(期) 2014,(6) 所属期刊栏目 指导案例3号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12-17
页数 6页 分类号
字数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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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刑事
受贿罪
“合办”公司受贿
低价购房受贿
承诺谋利
受贿数额计算
掩饰受贿
退赃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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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人民司法
半月刊
1002-4603
11-1602/D
16开
北京市东城区北花市大街9号
1957
chi
出版文献量(篇)
7883
总下载数(次)
15
总被引数(次)
32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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