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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点 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的临时保护期内制造、销售、进口的被诉专利侵权产品不为专利法禁止的情况下,其后续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即使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也不视为侵害专利权,但专利权人可以依法要求临时保护期内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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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深圳市斯瑞曼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坑梓自来水有限公司、深圳市康泰蓝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来源期刊 人民司法 学科
关键词 民事 知识产权 侵害 发明专利权 临时保护期 后续行为
年,卷(期) 2014,(6) 所属期刊栏目 指导案例20号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97-101
页数 5页 分类号
字数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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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民事
知识产权
侵害
发明专利权
临时保护期
后续行为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人民司法
半月刊
1002-4603
11-1602/D
16开
北京市东城区北花市大街9号
1957
chi
出版文献量(篇)
7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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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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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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