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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要点提示]乡镇一级政府无权与污水处理公司约定环保处罚的责任主体,这种约定在法律上不被认可.污水处理公司在进水水质不符合标准的情况下,应承担环保处罚责任. 案号 执行:(2014)甬余执非字第28号 [案情]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余姚市环境保护局. 被执行人:浙江省宁波黄家埠滨海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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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乡镇政府无环保处罚权
来源期刊 人民司法 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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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卷(期) 2014,(18) 所属期刊栏目 执行审判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91-92
页数 2页 分类号
字数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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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
半月刊
1002-4603
11-1602/D
16开
北京市东城区北花市大街9号
1957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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