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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劳动关系的稳定是社会稳定的前提之一,为保障劳动关系的稳定,保护员工的合法权利,需要限制用人单位任意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反映在法律规定上,就是因用人单位原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需要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作为劳动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经济补偿金在性质上应当是用人单位对员工被动解除劳动关系进行补偿的义务化或法定化。<br>  近年来,我国劳动关系领域的劳动者保护问题受到了人们前所未有的关注。数以万计的用人单位在学习新的法律法规的同时,也相应地摒弃了以往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做法,从而保证了员工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然而,在实践中,经常存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仲裁或起诉前就有关劳动权利义务自行达成了和解协议,而协议中约定劳动者获得的工资或者经济补偿金数额低于法定标准,在协议达成后,劳动者一方反悔,再次要求用人单位补足其应获工资或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下面,笔者将通过案例详细解释双方所达成协议的有效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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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离职协议能否反悔
来源期刊 中国卫生人才 学科
关键词
年,卷(期) 2014,(8) 所属期刊栏目 案例 CASE -- 医院管理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42-45
页数 4页 分类号
字数 4551字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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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刘艳 13 0 0.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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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卫生人才
月刊
1008-7370
11-4063/D
大16开
北京市西城区后海北沿14号
2-658
1999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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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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