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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一般而言,婚姻登记双方当事人之外的其他人无权对婚姻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但是,如第三人与婚姻登记双方当事人之一的婚姻关系尚未解除或者经法院确认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违法,其基于原婚姻关系的存续仍依法享有配偶身份权以及财产权、继承权等相关民事权利,就有权对该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在对该登记行为效力进行审查时,不应局限于审查民政机关登记行为程序的合法性,应同时对婚姻登记行为的必备条件即婚姻登记的实质性要求进行审查,对在原婚姻关系解除被确认违法的基础上作出的结婚登记行为应确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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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第三人对婚姻登记提起行政诉讼的资格审查
来源期刊 人民司法 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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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卷(期) 2014,(8) 所属期刊栏目 行政审判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93-95
页数 3页 分类号
字数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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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蔡鹏 13 10 2.0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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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人民司法
半月刊
1002-4603
11-1602/D
16开
北京市东城区北花市大街9号
1957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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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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