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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号 一审:(2011)淅香民初字第86号 二审:(2012)南民一终字第615号 [案情] 原告:王建勋. 被告:柴富有. 2011年5月30日,原告王建勋先后两次出售给被告柴富有小麦共计28.84吨,总价款55094.6元,两次均未当场结算.后因货款支付问题发生纠纷,原告王建勋诉至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称被告已支付货款45094.6元,尚欠1万元未支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剩余款项. 被告辩称,原被告交易属实,总价款是55094.6元,但包括原告诉称1万元在内的55094.6元钱均已支付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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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期刊 人民司法 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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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卷(期) 2014,(12) 所属期刊栏目 民事审判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45-46
页数 2页 分类号
字数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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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魏建国 1 0 0.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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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
半月刊
1002-4603
11-1602/D
16开
北京市东城区北花市大街9号
1957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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