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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台湾地区参照德日模式,在其所谓的“国家赔偿法”中明确公有公共设施设置或管理有欠缺造成损害的,国家应负赔偿责任(在台湾地区,物的责任与人的责任相对而言.“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了因公务员违法有责行为所生的国家赔偿责任,简称“人的责任”,而第3条规定了因公有公共设施瑕疵所生的国家赔偿责任,简称“物的责任”).中国大陆地区国家赔偿制度中仅规定了人的责任,但一系列由公共设施引发的赔偿缺位,迫切需要国家赔偿立法中创设物的责任.本文通过一起案例解析台湾地区物的责任的构成要件,并对大陆地区如何创建与发展物的责任诉讼展开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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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我国台湾地区公有设施瑕疵责任制度的启示——以台北地方法院一起公有设施瑕疵致害案为视角
来源期刊 人民司法 学科
关键词
年,卷(期) 2014,(18) 所属期刊栏目 台港澳案例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101-105
页数 5页 分类号
字数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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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丁晓华 4 10 3.0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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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
半月刊
1002-4603
11-1602/D
16开
北京市东城区北花市大街9号
1957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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