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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向连带责任保证的其中一个保证人或者一部分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效力及于其他连带保证人. □案号 一审:(2012)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3号 二审:(2012)珠中法民二终字第276号 [案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市中汇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汇能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宽宏. 原审被告:珠海市鸿陆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陆公司)、珠海中海粤能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粤能)、陆军波、陈菲妍 鸿陆公司向李宽宏借款250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2010年1月21日至同年2月11日,中汇能源、中海粤能、陆军波、陈菲妍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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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债权人向连带责任保证人之一主张权利的效力及于其他连带保证人
来源期刊 人民司法 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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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卷(期) 2014,(20) 所属期刊栏目 执行实务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83-85
页数 3页 分类号
字数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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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崔拓寰 9 0 0.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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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
半月刊
1002-4603
11-1602/D
16开
北京市东城区北花市大街9号
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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