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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编辑同志:我年近八旬,老伴已经去世。2010年,经朋友介绍,我与丧偶退休教师老罗再婚。我有一儿一女,老罗有两个女儿。老罗名下有一处90平米的住房。我们再婚后又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处门脸房。今年2月,老罗突发心脏病,抢救无效去世。请问,老罗的遗产该咋处理?于萍同志:你可以根据《婚姻法》第18条规定,划分你与老罗各自的财产,其中老罗的个人财产属于他的遗产。如你在信中提到的罗婚前的私产住房即属于他的个人财产。他去世以后,该房产应由你和他的两个女儿共同继承。你与老罗共同出资购买的门脸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二分之一份额归你所有,另外二分之一为老罗的遗产,应由你和老罗的两个女儿共同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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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再婚夫妻一方离世,财产咋处理?
来源期刊 老年世界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夫妻共同财产 个人财产 再婚 共同继承 2010年 《婚姻法》 退休教师 第18条
年,卷(期) 2014,(13)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15-15
页数 1页 分类号 D9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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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夫妻共同财产
个人财产
再婚
共同继承
2010年
《婚姻法》
退休教师
第18条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老年世界
月刊
1007-7502
15-1013/C
16开
呼和浩特市兴安南路137号
16-23
1984
chi
出版文献量(篇)
12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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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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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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