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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摘要:2013年6月9日21时许,李某等五人(均系未成年人,作案时未满18周岁)在本市城郊某村口玩耍时。与邻村赵某发生口角,继而。李某五人用石头、砖块、皮带及拳脚对赵某进行殴打。致被害人受伤。事后,经司法鉴定:“被害人赵某的小肠及脾脏损伤均已分别构成重伤;鼻骨骨折构成轻伤;头皮挫伤属轻微伤。伤残等级为六级。”案发后经法院审理查明,上述五人中,其中三人均生长在父母离异的单亲家庭;另二人为父亲在外打工,只有母亲抚养的留守少年。最终认定,上述李某五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并对五名未成年被告人均适用了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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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五少年故意伤害他人谁之责
来源期刊 党的生活(青海)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故意伤害罪 留守少年 他人 未成年被告人 未成年人 司法鉴定 鼻骨骨折 伤残等级
年,卷(期) ddshqh_2014,(8)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47-47
页数 1页 分类号 D92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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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故意伤害罪
留守少年
他人
未成年被告人
未成年人
司法鉴定
鼻骨骨折
伤残等级
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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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党的生活(青海)
月刊
1673-6354
63-1003/D
西宁市城西区同仁路10号
56-8
出版文献量(篇)
14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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