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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计生行政部门审核生育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行为的性质属于行政确认行为;审批再生育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行为的性质属于行政许可行为. 案号 一审:(2013)石行初字第20号 二审:(2013)一中行终字第1917号 [案情] 原告:刘学军、李怡璇、刘昱含.被告:北京市石景山区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区计生委). 刘学军与李怡璇于2007年6月16日生育一女刘昱含.刘学军与前妻刘彦君于2008年10月20日离婚,两人婚后生育一子刘翰达,已年满18岁,随女方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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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取消再生育子女服务证属于撤销行政许可行为
来源期刊 人民司法 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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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卷(期) 2014,(18) 所属期刊栏目 行政审判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82-83
页数 2页 分类号
字数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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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贾艳杰 1 0 0.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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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
半月刊
1002-4603
11-1602/D
16开
北京市东城区北花市大街9号
1957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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