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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 李某英,女,于2005年9月入职开元公司,基本工资1900元,加上补贴等为3200元.开元公司直至2013年11月才为其参加社会保险.2013年2月,李某英向公司请产假,当月27日生产一女婴.同年6月,李某英回公司上班.8月23日,李某英以公司未为其购买社保及随意调动岗位为由提交离职表,但公司并未批准.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1、公司支付李某英产假期间的工资6284元;2、李某英仍在原工作岗位上班,开元公司于201 3年9月开始为李某英参加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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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产假权效力位阶高于公司规章制度
来源期刊 人民司法 学科
关键词
年,卷(期) 2014,(22) 所属期刊栏目 法理析案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93-94
页数 2页 分类号
字数 语种 中文
DO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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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序号 姓名 单位 发文数 被引次数 H指数 G指数
1 李世寅 16 4 2.0 2.0
2 蒋豫波 1 0 0.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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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
半月刊
1002-4603
11-1602/D
16开
北京市东城区北花市大街9号
1957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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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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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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